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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09-10-19 16:49: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市书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达州市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达州市书法、篆刻家,书法、篆刻研究工作者,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活动组织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达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四川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共达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在四川省书法家协会的指导和达州市委宣传部、达州市文联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团结全市书法、篆刻家,坚持以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坚持真理,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书法艺术传统,收集整理书法篆刻艺术遗产,开展理论研究,进行艺术探索,扩大文化交流,为普及书法艺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艺术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和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县、市(区)的书法家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发展会员,本着人品、书品并重的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市、县(区)书协推荐,并附本人作品两件或篆刻作品四至八方,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1、书法、篆刻作品参加过二次以上全市或一次全省展览者;

2、在省、市报刊上发表过书法、篆刻作品或理论研究著作者;

3、从事多年书法艺术教育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4、从事书法艺术活动组织工作者等。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本会领导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语和建议权;

3、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4、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由各县、市(区)书协统一收取 ,上交市书协。无故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本会及会员必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书法活动。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凡本会会员,因从事正当书法、篆刻艺术工作而受打击迫害者,本会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监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应开除其会籍。

1、团体会员长期停止活动和自行解散或被依法取缔者;

2、会员因刑事犯罪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3、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和破坏本会工作者;

4、声明退会或不按期交纳会费者。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市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审察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本会理事;

4、讨论决定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协会工作;

3、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组织学术活动,召开理事会;

2、审批会员;

3、讨论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的义务。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经民主集中的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十五条   协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市文联补助、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个人捐资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对收支进行严格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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